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姻破裂的,合法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配偶请求赔偿。只是从道德上谴责而已,破坏家庭婚姻的人员,法律上一直没有处罚的条律而恰恰这样的人群是给这个社会造成一部分的社会不稳定和危险。女方作为成年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上女方承担比较大的责任对第三者,只能谴责谴责谴责。第三者实施的违法行为,侵害合法配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者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如果第三者的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就应当依法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因为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是基于离婚时无过错方受到的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在离婚诉讼中,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及如何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中出现第三者插足,有没有法律手段对付
1、小三破坏别人家庭,如果没有对破坏的家庭中一方进行人身伤害或其他触犯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会追究。
2、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婚姻中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但要求第三者负法律责任是没有依据的,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有配偶这介入他人婚姻,涉嫌重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对方是军人,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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