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两种处置方式:第一,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可以立即撤离现场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相应的人身伤亡,汽车驾驶员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救出受伤者,迅速报告上班的交通警察和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二是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自行协商处理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事故不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规定的“自行协商处理”是有条件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为了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是方便群众与严格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在实践中,要注意防止一些人为逃避法律制裁,甚至重大伤亡事故也要自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对这一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非汽车和非汽车和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基本事实和原因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先离开现场,自己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第二,不撤离现场,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存在争议,或者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则可不撤离现场,但必须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车辆停留在公路上造成的交通拥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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