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不做笔录直接销案吗
假如案件确实存在着可能构成刑事罪行的特征,那么公安部门将会继续进行调查,决不会轻易撤销案件,反之,若涉及到了公共安全问题,相关案件将无法撤案。
如果案件仅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规行为,且未对除了受害者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在历经协商等程序后,报案方可以选择撤案。
但如犯罪事实确凿且需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此种情况下的撤案是不被允许的。
以下是针对撤案的相关法律规定供您参考。
对于非刑事公诉案件,在报案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撤案。
若是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此类公诉案件,撤案的可能性便微乎其微了。
只有当公安机关认定该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足以视为犯罪;或在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抑或是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才可考虑撤案。
在报案后,若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会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决定是否撤案。
若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公安机关应立即撤销案件。
而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之前,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可以零笔录进行行政处罚吗
即便当事人以其个人意愿为由,拒绝接受调查问询所涉及的记录工作,在条件满足且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在执行行政处罚之前,公安机关有责任明示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种类以及相关违规行为的详情和日期等信息;同时,有义务向当事人明确阐述处罚的现实原因和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享有陈述、辩护、申请听证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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