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显失公平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完全失效,而是赋予了受损一方撤销权,即可以借助于司法途径或公证机构,强制解除不公正的合同,变更其原有效力,使之从签订之日起丧失有效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另一方所面临的困境以及缺乏足够的判断力等状况,进而在订立合同时造成显著的不公,那么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