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很多开发商出台各种新的经营模式,其中售后返租就是其中,而这种售后返租一般打着高收入,低风险的形式来吸引投资者,人们发现这种投资和非法集资的形式非常像,广西就发生了这类事件,导致投资者进行资金讨要,那么广西售后返租非法集资成立吗?
1.售后返租模式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开发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使得投资者为获取收益盲目投资。不少投资者在盲目抢购中对所购商铺具体位置、周围配套设施不了解、产权不确定、开发商资质不了解,最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一房多卖甚至上当受骗。
(二)开发商抬高商铺售价获利,承诺给予的高额回报难以保证。开发商在其销售商铺时将商铺售价调高,而投资者在购房前几年所得到的高回报实际是由开发商从虚高的房价中提出给予返还。目前绝大部分开发商都只管出售而不管后期的经营,即使有承租商,但如果承租商经营不善或提前撤租,则难以向开发商支付租金,开发商自然不会倒贴租金给投资者,开发商返租承诺难以保证,回报率缩水。
(三)售后返租这一融资模式极易引发资金风险。开发商实行售后返租可以快速回笼资金。在融资后,可能将巨额资金挪作他用,一旦资金运作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会导致资金链断裂,然而承诺的回报也就难以兑现。
2.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是否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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