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与电瓶车相撞,造成电瓶车车主重伤昏迷,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双方均无责任,那么昏迷的伤者该向谁要求赔偿?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车主承担了第三者责任险不足部分的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王萍虽然今年只有22岁,但已经拥有了一辆自己的轿车。2009年6月的一天,王萍和往常一样驾驶着自己的爱车去上班。在途经交叉路口地段时,王萍和开着电瓶车的老汉吴方相撞,致使吴老汉跌地受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发生时王萍在红灯转绿灯后进入停车线,吴老汉在绿灯转红灯前进入停车线,当时双方均没有闯红灯,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双方无责情况。事故当日,吴老汉被送至医院,被诊断为急性重型颅脑外伤、脑疝、右额颞顶硬膜下雪中,右额颞顶脑挫裂伤。另查明,王萍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2009年7月3日,仍在昏迷的吴老汉的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吴老汉的名义将王萍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8万余元。而王萍却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自己是正常行驶,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吴老汉应与自己承担同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属各方无责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是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王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万元,王萍赔偿余下的全部损失70990.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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