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人决定在合伙期限届满后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中约定的解散事由发生;所有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在30天内未达到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时,清算人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或者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的解散情况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应当在清算期间履行下列事项:期间:
(I)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清事务
(3)清偿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清偿债务后处置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律赔偿金后,所欠税款和债务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可以另行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应当:I’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人任意处理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事务,且该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赔偿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者合伙企业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应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其利益和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给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无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合伙人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合伙协议,从事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人未提交清算报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告,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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