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卖方与两名买受者分别签订了合同,在向次序靠后的买受者履行合同义务、成功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这样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在此类案例中,前后两个关于房产权关系的买卖合同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2.出卖方将同一套房产售予前面提到的第一位买受者,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程序。
然而在此之后,他再次与另一名买受人就同一房源达成合意,签订了新的买卖合同。在这个特殊情况下,由于房产的产权已经过户至第一位买受者手中,因此出卖方不再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他现在所做的,实际上是在出售他人所有的财产。
3.对于两次交易均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我们需要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卖方,而两位买受人都尚未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双方都签署了合同但都没有进行登记,那么谁先签署合同,该房产便属于谁;若有一方已经完成了备案手续,则该房产应归属已备案的那一方;若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将标的物即房产交付给了买受者,那么该房产便应归属于已实际占有的那一方。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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