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在对被告进行传唤之前必须有确凿无疑的证据支撑,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依规行事。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事件主角搞制作传唤证的时候,也必须详尽地阐明其行为的缘由,只有这样,才算得上是合乎法律规范的程序步骤。
此外,我们应该注意到,传唤的时间限制不得逾越过十二小时。
然而,当面临案件情节较为复杂的特殊状况时,通常只能延长至二十四小时,这已然是极限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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