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的钱自己是否可以用
时间:2023-07-21 14:52:50 3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融资的钱自己不可以用。公司通过融资渠道获得的资金是否可以自行使用,需要明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权利义务,融资资金作为公司主体有权合理使用,但作为公司股东、经营者擅自使用公司资金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股东与公司财务混淆,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挪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可以要求挪用资金的人返还挪用资金并赔偿损失。挪用公司资金是违法的,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私募融资与初始融资的区别

与企业的初始融资或一般的增资扩股不同,私募融资虽具有私募的性质,但其针对的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投资者(D条例对参与私募融资的投资者的资格和数量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融资亦是通过在社会上招募完成的。

同时,认股条件、投资者的权利义务等通常已经由公司预先确定,对参与私募融资的所有投资者一致适用,没有另行协商的余地。

而初始融资和一般增资扩股过程中,针对的投资者一般是特定的,而非在社会上征募。同时,对股东数量、资格及投资数额也没有法律上的限制。投资者可以通过与公司或其他创始股东谈判,来签订认购协议,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在初始融资或者一般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公司和其投资者之间通常直接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无须承销商参与。而私募融资对象,由于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潜在投资人,企业为更好地锁定、引进社会投资者,并完成私募证券的销售,通常会寻求证券承销商的参与和帮助。

初始融资和一般增资扩股不受证券监管法律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然也不需要进行法定的信息披露。而私募融资尽管不被认为是证券的公开发行,由于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投资人,因此仍由证券监管部门对私募融资进行有关监管。尽管私募证券的发行不需要进行证券注册登记,但是,公司必须在证券发行后向SEC报备,同时,还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该义务在美国联邦证券立法中规定较少,主要受各州的证券交易法蓝天法的制约)。

由于有以上与一般的初始融资和增资扩股不同的特点,因此私募融资可以被视为一种在限定条件下的准公开发行。

尽管对两者的监管均应适用证券法规,但是对私募融资和公募融资的监管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

(1)登记注册

私募融资无需在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只需在发行后向SEC备案,因而在程序上更加简便和迅速。公募融资则必须由公司和有关中介机构向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有关招股文件,并经SEC予以注册登记,才能发行。

(2)信息披露

私募融资中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联邦一级的证券法规并未作详细规定,而主要委之于各州蓝天法的规定。公募融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尽管不同类别的私募融资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私募融资中信息披露的义务较公募融资更为宽松,信息披露也不如公募融资充分。

(3)对投资者资格、人数的限制

在公开发行上市中,不存在上述限制。同时,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投资人承担买者自负其责的义务。投资人再次卖出证券,也不受限制。

尽管私募融资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投资人,但为保证投资者能够在私募融资信息披露不尽充分的情况下,有能力对投资风险作出判断,证券法规对此做了一定的限制。在不同类别的私募融资中,能参与的投资者的资格、类别和数量有所不同,而公司对此承担保证核查的义务与责任。为保证以上限制得到落实,证券法规还对私募证券购买方再次出售证券做了限制,从而限制了私募证券的流通性。

此外,尽管在私募融资和公开融资发行过程中都有承销商的参与,但在私募融资时,承销商不对私募发行的证券能全部得到认购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关规定还禁止公司在私募融资中将证券销售给承销商或其附属机构。因此,在私募融资过程中,承销商包销是不允许的。而在公募上市中,承销商的责任就是承销,他们可以通过尽力推销和包销两种形式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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