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点的选择与实践
时间:2023-07-06 17:11:41 3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合同的成立地点

1、一般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书面合同的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规定。

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的时间。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合同的实际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签订地点怎么确定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正确认定合同签订地,有利于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对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意义重大。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

【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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