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的法律性质:认购书还是合同?
时间:2023-07-07 15:33:53 1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认购书是预约合同。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来签订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承诺或协议。预约与本合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只能要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合同的义务,不得直接要求履行本合同的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原告经常根据认购书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履行交付,最终被判驳回诉讼请求,因为交付商品房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内容,而不是认购书的内容。认购书属于理论上的预约谈判,即即使双方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双方不受其约束,只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终合同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什么是认购书

(一)认购书是什么

认购书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约定将来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

(二)认购书有什么法律意义

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上海的示范文本则称为定金合同,这个称谓揭示了认购书的实质意义。

(三)签订认购书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所以,一般情况下,签定认购书的后果就是因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合同的,则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或没收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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