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条件履行合同拒不履行的责任有哪些
有条件履行合同拒不履行的责任有: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二、已经履行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已经履行的合同符合法定可撤销合同的条件的,可以撤销。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履行合同需要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合同履行原则有:
1.实际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3.适当履行原则;
4.协作履行原则;
5.经济合理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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