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迄今为止现行宪法进行了几次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宪法共进行了五次修改,分别如下:
1、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5、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修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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