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4、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5、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党的地方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一、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二、党的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任期制度,任期届满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二条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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