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按合同标的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订立海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拟定的海事保险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保险人名称;
二、被保险人名称;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价值
五、保险金额;
六、保险责任和除处责任;
七、保险期间;
八、保险费;
可作如保险标的投保的财产主重有以下几种:
一、船舶;
二、货物;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货物预期利润;
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
七、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事故的发生后果是难以预计的,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般难以周详,对未有约定的保险价值,应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船舶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的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保险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的保险标的额保险费的总和;
四、其他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的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海事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按合同标的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一、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豁免保险是否
保险公司如果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的话,是可以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权利进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事由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但也有例外,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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