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发现办理案件的公安干警存在偏颇支持其中一方当事人之情事,受害者可直接向其所隶属的公安分(县)管理局的警务督察部门进行反映;倘若经过申诉仍未获得满意解决,则也可以选择向所属地市级公安局的警务督查处提出投诉。
2.任何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在此领域具有对应组织资格的个人或者团体,对公安干警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等不良行为,均享有向人民警察监督机构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的权利。
3.负责接受及处理此类举报、控告的相关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调查核实,并且确保在规定时限内给与反馈;对于每份依法进行的举报、控告事项,有关方面不应包庇从而阻止问题得到解决;对于检举人和控告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压制或实施报复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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