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时间:2023-05-31 20:07:14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浦东新区规划国土局、区县房产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危房简易房改造地块住宅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就相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1。关于适用范围,市建委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试行办法》第二条“危棚简易房改造地块”是指经市建设局明确确认的危棚简易房改造地块1996年4月22日以后的住房和土地。第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三是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对于属于危棚简易房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员应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总成本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中国建设银行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浦东分行,确保拆迁货币化实施安置。

非危棚简易房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参与人按照《试行办法》执行的,也执行本条上述规定。

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后,可与相应数量的现房进行冲抵。4《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私房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93)令第38号第三十九条。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而使用公房或货币化安置房的,按评估标准的60%计算私房补偿。(5)《试行办法》中安置人口的计算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进行核定。6关于安置区的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置房面积,按人发地改(1997)489号执行。7在面积转换方面,原公共住房的居住面积应按照沪房发改(1997)557号的规定转换为建筑面积。8关于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安置面积是指《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面积之和。9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有房屋产权,但共有人未就公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达成协议的,应当使用该房屋进行安置。《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货币化安置资金均等分配比例”是指在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化安置资金后,房屋所有使用人应当均等分配,独生子女增加的面积,应当计入独生子女的姓名。11关于货币化安置资金的结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可以现金提取结存”,其中结存金额必须低于安置金额的30%方可现金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房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12关于参考执行问题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涉及本市城区,包括五、六级路段。被拆迁房屋位于五级地段的,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位于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安置面积20%。如果被拆迁房屋位于六类区域内,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区域内从较好的位置迁移到较差的位置,增加安置房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货币化安置按5、6级空置商品住宅销售均价计算安置资金,即货币化安置资金=5、6级商品住宅销售均价×安置建筑面积5级或6×80%。

非危棚简易房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按照试行办法要求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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