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时间:2023-02-18 17:40:46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有: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什么时候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立即生效,违法当事人是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签字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具体包括:

1、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是指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被处罚人都属同一概念。违法事实是指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事实,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行为种类、违法性质以及时间地点等要素;

2、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即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是哪个法律、法规以及哪个条款;

3、处罚内容、时间、地点。处罚内容即给予什么样的具体处罚,包括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具体数额等。时间、地点是指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地点。对于当场处罚决定书,其制作时间应当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一致;

4、处罚机关名称;处罚机关名称是指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单位名称;

5、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由本人签写姓名或者加盖本人姓名印章。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会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定会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因此,对于行政处罚来说,只有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之前,行政机关也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了义务,也不必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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