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公安局结案吗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若对被拘留之人持有需要进行逮捕的判断,则应于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请求。在此特殊情况之下,申请延长审查批准的期限可由原本的三日增至四日。
至于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倘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那些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刑事拘留公安局结案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可继续展开侦查工作,甚至有可能提出公诉。反之,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须释放嫌疑人,但如需继续侦查,仍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故而,结案时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根据案件的推进程度及法律程序来予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公安会通知公司吗
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中,通常情况下不会直接向相关单位发出通知,但对于家属的通知却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这其中具体的规定包括,当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的机构进行拘留之后,除非存在阻碍侦查工作的因素或是因实际情况难以通知之外,都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场所通知被拘留人员的亲属及其所属的工作单位,此职责通常由具备决定权的公安机关负责。
此外,法律对于此类事项的处理时限亦有明确规定,即在实施拘留行为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拘留通知书必须得以制作并送达给被拘留人员的家属。该份拘留通知书应当详细注明拘留的原因及羁押场所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于已被拘留的嫌疑人,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三天内上报给检察院申请逮捕。然而,若有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重大犯罪等,则可以将期限延长至四天;如果是针对重大犯罪嫌疑人,则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在此期间,检察院需要在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嫌疑人应当立即得到释放,同时公安机关也需要将此情况通知检察院。若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公安机关可以选择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式。至于结案的具体时间,则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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