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认真阅读并签好工程承包合同的每一条款
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合同文件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只要合同文件没有限制索赔的条款并存在提供索赔的事实,就可以进行索赔。一般来讲,引起承包商索赔的原因是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使承包商遭受额外损失。如合同文件的规范、质量要求、图纸、工程范围、工程量、施工工期、地质条件和天气等现场条件,材料价格、业主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的履约等,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
(二)变更及新增项目的索赔技巧
对于变更项目和新增项目的索赔谈判应在其施工开始之前进行。若在新增项目和变更项目完工后才开始索赔谈判。业主往往会有意拖延谈判时间,并将新增和变更项目单价定得过低并拖延付款,使得承包商进退两难。在索赔谈判中,对于有些证据确凿的费用,如材料费、人工费,一定要坚持,不轻易让步;对于比较灵活的费用,在必要时可做出让步。在谈判过程做出让步时,可分步让步,而不要一下让到最低价格,否则业主会认为索赔费用水分太多,不真实,反而容易使索赔陷入僵局。
(三)承包商要积极寻求索赔机会
在工程投标阶段要善于发现一些潜在的索赔问题(如图纸设计的漏项或错误,地质条件的变化等),并且降低可能会被删除部分项目的单价。承包商中标后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项目中明显的设计遗漏或失误,及时主动向业主或监理方提出,有目的地准备详尽的资料,适时提出索赔。
(四)对一些金额较少的索赔应予以放弃
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数额较少的索赔项目。承包商斤斤计较,反而会使承包商与业主的关系不融洽,因小失大。承包商虽然不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但应书面通知业主和监理方所发生的变更金额,这样有利于在大的索赔项目中取得成功。
(五)注意防范的几个问题
1、投标报价时的疏忽。承包商应仔细研究招标文件,详细进行施工现场查勘,慎重确定报价。为了中标而冒险地降低报价,从而在投标报价时就埋下了亏损的种子,限制了施工索赔成功的可能性。
2、商签合同时的疏忽。合同谈判过程中对原合同条件的任何改动,应以“谈判纪要”的形式写出,作为该项目合同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否则将错过索赔的时机。
3、对口头的工程变更指令不取得确认。有的工程师常向承包商发生口头的工程变更指令,此时,承包商应要求工程师补发书面指令,或正式备函给工程师,要求予以正式确认。否则,会冒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的风险。
4、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出索赔通知书。FIDIC合同条款明确规定,如果承包商提出额外付款的索赔要求,他应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期的28天内,向工程师和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示范文本》的规定与这个时限相同。承包商应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可忽略时限天数。
5、索赔报告对事实论证不足。根据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书后,每隔28天应报送一次索赔证据资料,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天内报送总结性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应附有索赔款计算书和必要的索赔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应集中论证该项索赔的发生过程、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具体损失款额。这些证据是否充分有力,对索赔的成败关系重大。
6、没有及时申请并获准延长工期。在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经常导致工期拖延。这时,承包商及时研究发生拖期的原因,并把不属于自己的责任的拖期向工程师正式提出,要求获得工期延长。
7、计价方法不当,索赔款额高。索赔款的计价方法经常采取的有实际成本法,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等。在这些计价方法中,反映附加成本的实际费用法比较适用,容易被业主和工程师接受。另一个较常发生的问题,是承包商的索赔款额过高,且论证资料不足,使工程师和业主反感。这样做不仅会导致索赔失败,也伤害了承包商自己的信誉。
8、采取了“算总帐”的索赔方法。施工索赔的正确作法,是把索赔纳入按月结算的轨道,要求工程师和业主按月结算支付工程款和索赔款。这样,使索赔逐月解决,以免累积成为巨额。
9、在业主拒付索赔款的条件下继续施工并建成工程。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的做法,当业主长期不支付工程款或索赔款时,承包商有权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按工程进展支付工程款,按合同原则支付索赔款,按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办事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都应遵循。
在工程施工中,合同双方应密切配合,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建成。在处理施工索赔问题时,双方也应持这个态度。但是在施工索赔的实践中,合同双方极易发生对抗,甚至形成严重的合同争端。承包商在提出索赔要求以及进行索赔谈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不要引起矛盾的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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