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借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便可完成罚款的交纳。
通常说来,当事人须依据警方开具的纸质罚单来履行其罚款。
倘若当事人选择通过网络方式缴纳罚金,则可以利用处罚决定书上的相关编号来实现。
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自当事人接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那天算起,务必于十五日之内,前往特定的银行缴纳所涉及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