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转移抵押权的证明材料;
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二、安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三、安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流程
1、受理:符合受理条件后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受理单,不符合条件告知所需补充的材料内容。
2、审查:根据受理材料审核具体登记事项。
3、决定;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决定登簿。
4、办结:受理材料登簿后转至审核发证科进行制证、发证。
四、安庆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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