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以及枪支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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