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主观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不同的等级;
(四)细化自由裁量权标准应当坚持同案同罚,同类情况相同对待,不得以当事人的态度论罚,防止出现不同违法行为相同对待与相同违法行为不同对待等随意处罚现象。
一、制定给予较重行政处罚量化标准时,应考虑下列情形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
二、裁量权基准阶次划分
(一)从重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实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
(二)一般处罚。是指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予以处罚。
(三)从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可能实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
(四)减轻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在依法应当实施的处罚种类之中减少一种或一种以上处罚种类,或在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
(五)不予处罚。是指对当事人做出有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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