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申请低保业务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3-05-25 08:31:41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梅州申请低保业务需要什么材料

(1)低保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在职人员提交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证。

(5)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6)内部退休人员,应出具企业实行内部退休制度的相关文件、领取生活补助费及其他相关证明。

(7)与所在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出具与所在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8)档案存放在街道社保所、职业介绍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的需出具存档证明和参保三险缴费情况表。

(9)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10)家庭成员户口为农业或外地户口的混居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户口证明,农户另需提供有无房屋土地证明,有子女的提供子女户口证明或出生证明。

(11)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判决书或调解书。

(12)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梅州申请低保业务的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现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补正的,现场退回更正后再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核实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准予通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

4.领取结果。

三、梅州申请低保业务的设定依据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人员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第三十五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通过审批的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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