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审判的是嫌疑犯,被告人为了保证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会有一定期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决定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案件转移到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如果需要继续等待审查,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向嫌疑人办理等待审查的手续。等待审查的期限应重新计算,通知嫌疑犯。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为此,相关法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六个月。这个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计算的最高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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