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债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债权类型
以下债权是不可以转让的债权类型:
1.被自身的性质限制转让的债权;
2.当事人约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
3.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转让的债权。但是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的程序
债权转让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确认债权转让条件。确保转让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具有可转让性。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双方必须就债权转让的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必须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以便该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这一步骤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遵守特定程序和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转让涉及需要国家批准的合同,或者需要办理登记、批准等手续的,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完成这些程序。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1.内部效力。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让与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如果债权部分转让,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如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外部效力。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如果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其债务,也可以根据通知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n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n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n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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