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诉讼期间陪嫁品不是一定能要回。若该陪嫁系双方结婚登记后产生的,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若该陪嫁产生于结婚登记后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离婚娘家可以要回陪嫁物品吗
女儿结婚准备的嫁妆款,在女儿离婚诉讼期间能否要回?针对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是民间借贷关系。登记结婚后不久,原告将10万元交付给女儿,且女儿为父亲出具欠条一份,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赠与关系。原告明确表示其出资购买的轿车系为两被告结婚准备的陪嫁,从实质上讲,轿车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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