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医疗机构需合乎如下六项基本要求:
首先,必须持有由行政部门颁发的设立医疗机构核准文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批文”;
其次,医疗机构本身须达到相关规定的基本标准、质量要求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其三,为确保服务品质及信誉度,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适的名称、完善的组织架构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备诊疗服务之需;
再次,为保障相关项目的正常运营,医疗机构应有足够金额的运营资金、完备的硬件设备以及专业过硬的卫生技术团队;
此外,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约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依法开展各项医疗服务工作;
最后,医疗机构还需要具有独立自主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与素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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