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不包括什么
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益并不包含保护作品完整权、展览权等诸多方面。相反,软件作者能够享有的权益种类繁多且明确:
(1)发表权:决定该软件是否公开;
(2)署名权:明确您为开发者,并在软件上刻下名字;
(3)修改权:包括增添、删减或调整指令等操作;
(4)复制权:可将软件制成多个副本;
(5)发行权:通过售卖或赠送,让公众获得软件原件或副本;
(6)出租权:允许他人暂时使用软件,但需付费;
(7)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有线或无线手段,让公众在指定时间和地点获取软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
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怎么做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的相关事宜,申请人自行办理也是可行的选择之一,亦可委托代理机构协助办理相应的手续。
其次,对于申请人而言,务必保留所有提交的申请文件备份,以便在急需进行补充修正程序时,仍能确保这些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得以维护。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在我国的计算机软件领域,虽然知识产权法并不赋予软件开发者对于其所创作的软件作品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展览权等特定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该类权利依然得到了充分保障。换句话说,软件开发者仍然依法享有诸多权益,其中包括著作人身权,诸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著作财产权,例如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这些权益的设定旨在确保软件开发者能够对其所开发的软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包括公开程度、身份识别、内容修改、复制分发、临时租赁以及网络传播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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