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案件得以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和解或由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时,则案件受理费用可减半收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用亦可减半缴纳。若针对财产纠纷案件提起上诉,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倘若被告提起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提出与案件相关的诉讼请求,并经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话,此类情况下的案件受理费也将各自减半收取。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重新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应当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计算并交纳案件受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案件标的额在不超出1万元范围内的,每件需收取50元;
2、超过1万元但未达10万元的部分,按2.5%比例计算缴纳费用;
3、超过10万元但未达20万元的部分,按2%比例计算缴纳费用;
4、超过20万元但未达50万元的部分,按1.5%比例计算缴纳费用;
5、超过50万元但未达100万元的部分,按1%比例计算缴纳费用;
6、超过100万元但未达200万元的部分,按0.9%比例计算缴纳费用;
7、超过200万元但未达500万元的部分,按0.8%比例计算缴纳费用;
8、超过500万元但未达1000万元的部分,按0.7%比例计算缴纳费用;
9、超过1000万元但未达2000万元的部分,按0.6%比例计算缴纳费用;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比例计算缴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全文7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