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时间:2023-02-21 22:31:19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发布的《大连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如下:

(一)原商贷所在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

(二)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三)转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与原商贷的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

(四)组转公贷款的原公积金贷款与新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人数合计不得超过两人。

(五)转公积金贷款对应的原商贷记录不计入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组转公贷款的住房套数按办理组合贷款时认定的住房套数确定。

(六)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屋产权证),并能办理抵押手续。

(七)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应提供中心招标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正本由中心保管。

(八)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用于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在地办事处申请办理;组转公贷款,借款人应在办理原组合贷款的办事处申请办理。

(九)借款人选择先抵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

1、借款人提供的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应与原抵押房屋坐落于同一区域(市内四区与高新园区视为同一区域)。

2、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在转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材料(已解除抵押的房屋产权证、银行提前结清贷款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中心审核。

(十)借款人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

1、经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提前偿还原商贷的相关手续。

2、借款人应在中心出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提前偿还原商贷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借款人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中心受理办事处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后续手续。超过三个月的,原申请审批手续作废。

(十一)借款人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的:

1、该房屋所属区域的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可以此种方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2、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与中心合作,并已与中心签署《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合作协议》。

3、借款人申请,中心审核通过,且中心抵押权登记手续办妥后,中心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到商业银行名下指定账户。借款人应保证转公积金贷款资金全额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并在还清商业贷款后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商业贷款抵押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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