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是否负有责任
1.当学校需承担责任时的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于可能会导致学生伤害事件的情况有所了解却未能给予足够关注。
例如,在指派学生参与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实践活动之际,没有向他们灌输全面的安全防范意识,也没有在预见性范围内采取必要且充分的安全措施;
(2)学校所提供的设施与设备存在违规现象。
具体表现包括: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用设施,以及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用品以及生活设施、设备无法达到国家指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的安全隐患;
(3)无论是学校还是其聘用人员都无视相关规定。
例如,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能会对学生施加不当的身体压力,或者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违背了工作规范、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相关原则性的规定等。
在此前提下,无论何时何地,只要学生在学校内部受到伤害,皆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2.对于需要由学生本身或直接监护人担负责任的情况来说:
(1)学生本人违反了相关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法律法规。
如学生在与其年龄和认知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实施已知的具有风险性或可能对他人构成威胁的行为;(2)作为学生家长,明知存在某些问题但却未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的情况。
譬如,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行为举止和情绪波动等方面存在不同寻常的变化,而他们的监护人已知晓这种情况并且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被学校通知过,但他们仍然没有尽到高度的监护责任;(3)学校并不清楚情况或已经尽力履行职责,然而学生或其监护人却没有向学校报告他们拥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某种特定疾病的情况。
3.其他情况亦需考虑,例如因地震、台风、雷击及其它类似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或者学生在上学或放学途中的意外事故,这些情况下,学校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是代理
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不是代理,这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的责任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是否负有责任”,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n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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