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程序适用于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程度,并且给社会和公民带来了人身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最重要的一点是符合医学上的精神病成立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患上精神病的,则不属于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的对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程序】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的审限】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不服强制医疗的复议权】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虽然强制医疗没有追究犯罪人的形式责任,但是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为了保障申请强制医疗程序行为人的合法权利,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实行监督,不仅仅是对医疗机构执行活动的监督,还有对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法院审理阶段等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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