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车交通事故扣车吗
在大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不需要留存证据、进行证据检验、存在有交通肇事的情况的,就不需要扣车。
交通事故扣车规定如下:
(一)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三)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理赔的依据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具体赔偿的依据如下:
根据《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同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216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交通事故保险拒赔的情况有哪些
(一)交强险拒赔的情形:
1、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无论是人身还是财产损失,都不赔。
2、无证驾驶或者醉酒驾驶;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当存在上述三种情况时,先行发生的抢救费用及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垫付,但可以向致害人追偿。财产损失,一律不赔。
(二)商业险拒赔的情形:
根据《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用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保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事故责任人张涛将家庭自用的轿车在平时上下班从事网约车运营时将张春颖撞成九级伤残,张涛被认定为全责任,虽然其有承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但法院认为机动车从事商业运营时,相比家庭自用,风险显著增加,在此情况下,张涛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但其却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且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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