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件
支付了股本并要求返还股本,理由是他没有签署合伙协议。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合伙协议纠纷案,驳回原告邱茂根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25日,邱茂根、郭某等5人签署了采砂场股份制合资协议。邱茂根等5人根据协议分别缴纳股本3.2万元。自那以后,由于管理不善,它遭受了损失。2007年4月27日,郭先生代表原五名合伙人与周*生先生代表新五名合伙人重新签署了《砂石料厂合资协议》,协议原五名合伙人将对其石料厂给予12万元的折扣,其中10万元为原五名合伙人投资的新合资企业股本,2万元为新合资企业向原五名合伙人贷款,月利息200元,周*生等5人还支付了10万元股份,总投资24万元(贷款4万元)。同时,十位合伙人一致同意将石厂承包给周某,石厂按周某日均实际产量收取每立方米2元。全体股东轮流值班。采石场应每三天值班一次,并负责登记周每天生产的石料数量,以便日后结算。邱茂根没有签署新的合资协议和周的合同运营协议,但参与了管理。邱茂根称,他没有参与新伙伴关系,因为他没有签字。他起诉并要求其他九名股东返还其2.4万股的股本陈述经审理后,法院认定原告邱茂根最初参与了该采石场的合伙经营,包括周*生在内的五名新合伙人后来加入了该联合经营。邱茂根没有提出退伙,也没有要求清算合伙企业并参与管理,原告仅以未签署新的合伙协议和周小川签订的合同为理由称其退伙。理由站不住脚,法院也不支持。目前,合伙企业尚未结清,原告要求返还24000股,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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