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外债是否应该由男方偿还?
时间:2023-09-11 00:30:24 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男方欠的外债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时,这些债务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有义务偿还。但是,如果该外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是男方自己欠下的,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共同承担。

如果男方欠的外债是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那么在离婚时,这些债务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有义务偿还。如果该外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是男方自己欠下的,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共同承担。

夫 妻 离 婚 外 债 处 理 : 男 方 个 人 债 务 , 女 方 无 需 共 同 承 担 吗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夫妻离婚外债处理中,男方个人债务,女方需要共同承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拒不偿还或者无法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应当以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为原则,以尽可能减少权利人的损失为原则。因此,夫妻离婚外债处理中,女方不能置身事外,需要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外债处理中,男方个人债务,女方需要共同承担。如果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是男方自己欠下的,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无需共同承担。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因此,夫妻离婚外债处理中,女方不能置身事外,需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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