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一、法人的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和绝大多数社会团体法人应依法进行设立登记。
从设计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需要查阅的内容方面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需要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公司章程;
(2)具有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公司住所证明等。
二、法人的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3、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4、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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