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是连债务一起转让吗
股权转让并不是连同债务一起转让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个人债务的,由股东个人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权转让的要件
1、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2、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大致有三种观点:
(1)工商变更登记说。认为股权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转移。
(2)股东名册变更说。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登记是设权性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
(3)通知转移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要转让人将转让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了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告完成。
3、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依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该条规定应理解为整个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只有在股权转让生效的情形下,才由公司履行相应的股东名册变更记载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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