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办理机构:[back]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办理时限:(开业)[back]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back]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歇业)[back]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开业)[back]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back]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资格:(歇业)[back]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手续:(开业)[back]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back]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歇业)[back]
1、书面申请报告
2、歇业登记申请表
3、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开业)[back]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back]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歇业)[back]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开业)[back]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back]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歇业)[back]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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