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负担“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尽量减少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而故意采取的合理措施,在船舶因事故受损时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为安全完成航程,驶入避难港或避难地或返回装货港或装货地,进行必要的修理,并支付港口费、船员工资、供应品、燃料和船舶在港口或其他地方额外停留期间消耗的材料,作出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修理而卸货、储存、重新装载或移动船上货物、材料和其他财产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可包括在共同海损中。
船舶、货物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1。船舶共同海损金额的确定: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减去合理扣除的新旧替换费用计算;船舶未经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折旧计算,但不得超过船舶实际全损或修理费用超过修理后船舶价值的估计修理费用,共同海损牺牲的数额,按照船舶完好的估计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估计修理费用和船舶受损后的价值计算。共同海损货物牺牲金额的确定:
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计算,减去因牺牲而不需要支付的运费
如果货物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之前损坏并出售,应根据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和运费与销售货物净收入之间的差额计算。
III.运费共同海损牺牲金额的确定:
根据造成的运费损失金额计算共同海损由受益人以牺牲货物的方式扣除为取得运费而应当支付但不因牺牲而需要支付的营运费用后,按比例合理分摊。船舶对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结束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数额计算。货物对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货物在装运时的价值加上保险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和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目的港售出的,按照销售净收益加共同海损牺牲额计算(旅客行李和个人物品不计算分摊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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