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1990年应聘到一家机械厂工作,2005年4月单位破产,张某办理了失业手续,从2005年5月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领取时限为24个月。2005年10月张某因病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当月起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5年11月份停止发放张某的失业金。张某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剩余18个月的失业金。经办机构未予同意。
[评析]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以下情况应停止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张某因办理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5年11月份停发张某的失业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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