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使用权中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
时间:2023-08-11 09:35:36 4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宅基地使用权中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村民失去宅基地,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的:

1、一般而言,由于自然灾害原因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应当给予重新分配;

2、能够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

3、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不得无限制地扩大宅基地使用权,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因此,在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

4、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应予以纠正,不得进行重新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收回土地使用权,从而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

1、对宅基地进行调整,以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已按批准用途连续使用两年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起源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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