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保管的病历资料包括哪些
1.病患的基本信息:包括病患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病史资料:包括病患的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生活史、婚育史、家族史等。
3.诊疗资料:包括医生对病患的诊断、治疗建议、手术记录、病理检查报告等。
4.药品使用记录:包括病患使用的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方法等。
5.检查报告:包括各种检查报告,如心电图、B超、X光等。
6.费用明细:包括病患住院期间的费用明细,如床位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7.其他相关资料:如医生的医嘱、护理记录等。
这些资料是病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记录病患的病情和治疗过程,对于病患的诊疗和康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这些资料也可以作为医疗纠纷处理的重要依据。
二、患者怎么复印病历资料
去医院复印病历需要向医院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材料证明。医疗机构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一般为三天)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医院不给病历资料怎么办
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是违法行为,如果就是不提供,解决方法很简单,患者可以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投诉,卫生监督员将会对涉事医院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有违法行为,医院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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