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作为“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下一级子法,主要涉及到的是从公司、股东直至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及其调节问题。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有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皆应遵循“公司法”之规定,这无疑对于确保这些机构在组织结构和行动原则方面的规范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那些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系社会经济秩序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有序健康稳步地前行,此部立法得以诞生。
依据“公司法”,公司被视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法人,既拥有属于自己独立财产权的法人财产,同时全权负责公司所欠各笔债务。
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仅仅以实际投入的认缴出资额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需按照自己认购的股份份额与公司共担市场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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