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就是没有领取结婚证而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非法同居,现在应当称为非婚同居、重婚同居,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婚领证有配偶跟异性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具体如下: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非法同居的处罚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非法同居一般是不会被处罚的。
当然要看同居的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前开始的,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所以可以定重婚罪,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仅为非法同居,不可定重婚罪,但是可以成为离婚理由)。这样的罪名是既可以走自诉程序,也可以走公诉程序的案件。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话,目前在国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非法同居与合法婚姻关系相对而言,简单说就是在没有办理正式结婚登记手续前的男女共同居住生活。在生活中,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仅仅凭借双方父母的主持下所操办的结婚典礼就开始共同生活的现象还是比较多的,在城市地区则表现为以恋爱掩盖下的同居生活的形式,当然也包括一些已婚男女与配偶外的异性共同生活居住的现象。
总之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是非法同居。有些人对非法同居理解为非常可怕的犯罪行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也许是受到非法两个字的影响吧。事实上非法同居只是个民事问题,而上升不到刑事问题的程度。也正是因为有这样错误的理解,才出现了有些非法同居的一方往往拿刑事责任来要挟对方,或者向对方索要巨额财产。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只要做到了有证而居,或者及时地后补结婚证,一切都没有问题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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