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应用广泛的一类有名合同,小到请求同事帮忙取一下快递,大到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做某项工程。每个合同都需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合同也不例外。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
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委托人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
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3.赔偿责任。
受托人义务:
1.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能背离委托人的指示,更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2.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如无特别约定和习惯,且也无不得已的原因时,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处理。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未尽到其作为委托代理人应尽之注意义务,应对其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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