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与市场实际价格严重不符。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的申请、价格、土地、建设等部门的配合,而不是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面确定补偿标准。因此,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补偿价格远低于同区域商品房价格,甚至低于同区域二手房价格,主观上造成购房者的经济负担。二是房价上涨,补偿价格不变。近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商品房价格、二手房价格不断上涨,而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停滞不前多年,给被拆迁人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损失。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没有明确规定。拆迁补偿只对被拆迁人的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但对土地使用权未进行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丧失所造成的损失,仅以房屋补偿的名义难以完全覆盖。二是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主要表现在:
首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区分拆迁项目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注重对开发商利益的保护,使被拆迁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延伸。一些地方政府以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为由,非法干预商业性强制拆迁。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内涵没有具体规定,导致行政权力在实际拆迁工作中被扩大为政府的强制拆迁。一些地方政府在一些开发项目上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借助政府公权力侵犯被拆迁人的私有财产权。第三,一些地方政府对住房短缺、区位偏僻、“拆迁致贫”等问题重视不够。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拖欠、挪用、滞留安置资金、安置滞后等问题,特别是安置房短缺、擅自抬高房价等问题。因此,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安置面临着更为严重的困难。低收入、低补偿的居民在获得有限的补偿后,只能选择搬到地价相对便宜的城市边缘。被拆迁人居住区的“城市边缘化”,大大增加了被拆迁人的生活成本,他们的生活方式需要重新开始。交通、购物、子女入学成为棘手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搬迁群众生活水平的下降。
一些城市的“旧城改造”成为搬迁群众的噩梦。老城区是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有一定数量的小房子、违章房,这些人在拆迁前可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但拆迁后会使这些家庭住房更加困难,生活更加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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