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佐证案件事实的各类素材,均可称之为证据。
此种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物证,即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物品或痕迹,如凶器、血衣、指纹等;
其次,为书证,即是以文字、符号或者图形记载于纸张、磁盘、光盘等载体之上的证据;再者,证人证言便是目击者对案情所作的陈述;
此外,被害人陈述也是一类重要的证据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则是指刑事案件中涉案人员对于自身罪行的坦白与辩护;鉴定意见则是由专业人士针对争议事项展开的分析与评判;
最后,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是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
所有提交至法庭的证据,均需经办案机关依法严格审查并予以证实后,方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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